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预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24年度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预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修订)》(藏成党发〔2024〕54号)在西藏成办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内容如下。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预算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藏财预〔2018〕172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督促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工作的通知》(藏财绩〔202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西藏成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信息指西藏成办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管理相关信息,包括:
1.经本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部门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表、部门(单位)决算报表、分析报告及相关说明等部门预决算信息;
2.经本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部门批复(审核)的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
3.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预算信息公开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依法依规进行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四条 预算信息公开要做到: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二、公开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依法主动公开预算信息。各直属单位和处室应各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处负责公开西藏成办汇总(含二级预算单位)和西藏成办机关预算信息,指导和监督各直属单位按要求公开本单位预算信息;
(二)西藏成办二级预算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预算信息;
(三)其他直属单位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要求公开预算信息;
(四)西藏成办机关及各直属单位按要求完成各类预算信息公开自查与迎检工作。
三、公开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预算信息公开内容和要求应严格按照本级财政部门公开模板和要求汇总统计,确保形式规范、内容准确。
第七条 预算公开内容应包括:预算单位构成、部门(单位)职责和机构设置、收支预算总表、收入总表、支出总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政府性基金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政府性基金“三公”经费支出表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等。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决算公开内容应包括:决算单位构成、部门(单位)职责和机构设置、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相关经费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和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等。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年度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年度预算绩效目标、预算绩效自评情况、项目绩效部门评价情况和年度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情况。
第八条 预算公开需对年度数据逐项进行分析说明,对数据增减变化进行原因分析,包括部门(单位)收支总体情况、部门(单位)收入总体情况、部门(单位)支出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体情况(按功能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总体情况(按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总体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总体情况、政府性基金“三公”经费支出总体情况,并对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预算绩效情况、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情况、政府债务情况等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进行说明,以及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决算公开需对年度决算数据逐项进行分析说明,对数据增减变化进行原因分析,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收入决算情况、支出决算情况、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年度机关运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预算绩效情况、扶贫资金情况、债务情况、重点(重大)项目信息等,以及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三公”经费公开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金额等情况,并对“三公”经费与往年同期增减变化进行分析。
四、公开审查、方式及时限
第九条 预算信息公开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进行保密审查。
预算信息公开主体负责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涉密敏感信息处理,西藏成办办公室负责对西藏成办汇总、机关和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报西藏成办主要负责人同意。其他各直属单位按照主管预算部门的要求开展预算公开信息保密审查。
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预算信息,应当依法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预算信息公开应主动及时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西藏成办门户网站上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经济合作处负责在西藏成办门户网站上公开预算信息,并协调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预算信息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鼓励适当提前公开时间,西藏成办所属的二级预算单位可以在同一天集中公开。具体如下:
1.预决算信息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部门下达预决算批复之日起20日内公开;
2.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应当随部门预算自本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部门批复之日起20日内公开;
3.年度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审核之日起20日内公开;
4.绩效自评情况、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和年度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自评情况应当自报告形成之日起20日内公开;
5.其他预算信息应自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公开。
五、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藏成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国家、自治区新出台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新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藏成党发〔2019〕39号)同时废止。